机械科学研究总院自主授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自主开设特色精品课程是学位授权点评估的重要考评要素,同时也是高校理论课程学习外扩宽研究生学识和视野的一种有益补充,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理论实践能力,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导师理论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应用型科研特点。为规范自主授课管理,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指自主授课是指机械总院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开设精品特色课程聘请内外部导师或其他教学人员进行授课的行为。
第三条课程开设应遵循“必要性、新颖性、系统性、可行性”的原则,以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为根本依据,注重创新能力培养,加强科学人文素养教育,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自主授课开设程序如下:
(一) 调研需求,确定课程内容和类型;
(二) 聘请任课教师并制定课程教学大纲;
(三) 组织学生选课;
(四) 现场或网络教学;
(五) 效果考核。
第五条任课教师以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内部导师为主,外部导师为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二)原则上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三)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领域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及行业实践能力。
第六条课程教学可采取讲授、讨论和实验等方式,考核可采取开卷考试、闭卷考试、课程论文、口试、平时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等多种形式或这些形式的组合。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
第七条自主课程实行网上选课。研究生须根据个人学习计划于每年暑假和寒假中后期分别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选(退)秋冬和春夏学期课程。不在规定时限内的选(退)课视为无效选(退)课。
第八条开设的系统性课程最低不能少于16学时,最高不能多于64学时(外语等特殊课程除外),每16学时计1个学分。学术报告等讲座记2学时/次,每16学时计1个学分。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修满自主授课课程不低于2学分,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修满自主授课课程1.5学分。
第十条开设课程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向任课教师支付一定的授课费,授课费标准为200~500/学时(学术报告等讲座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由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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